在申报材料审核结果网上公示期间,收到部分申诉和投诉材料,就反映较多、争议较大的问题,省药品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了专题会议,会议还讨论通过了限价计算方法,集体研究决定如下:
一、关于专利及一类新药认定的有关决定。本次药品招标采购药物组合物专利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有效成分组成的组合物,应在对原适应症基础上增加新的适应症才可认定为组合物专利,其他组合物专利应不予认定。仅为某种药物与辅料、表面活性剂、释稀剂、润滑剂、赋形剂、转钠剂、酸根、复盐等的组合物不符合本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组合物专利认定原则,认定为工艺专利;根据《实施方案》中化合物专利是指新化合物的发明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化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征,保护的对象是化合物本身,中间体不属于化合物本身,故对中间体结构专利不予认定,一类新药证书有正副本之分的,正本持有者认定为一类新药;生产商持有副本、科研机构持有正本的,副本持有者认定为一类新药;无正副本之分的,以新药证书持有者认定为一类新药。
二、限价数据以本省06年、07年各设区市招标委员会上报的中标结果为准,废标报告不予认可。
三、对《实施方案》有关报价要求中“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下一质量层次药品中标价不得高于上一质量层次的中标价,否则按废标处理”规则作出了说明:对于国家发改委或江西省价格主管部门文件未单独定价的、只是GMP最高零售价或市场调节价的专利药品(包括一类新药),按各设区市、省属最近一次中标结果计算出的价格作为限价。
四、“品种目录及分类”中的“国家发改委或江西省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价文件中最高零售价不同的为不同竞价分类”,指的是国家发改委或江西省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价文件备注栏中注明了不同情况的(如非冷处保存、增加适应症、指定质量标准等),则区分为不同竞价分类;如果未注明不同情况的则不予区分,归为同一竞价分类。
江西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