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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调整医药储备目录 出台紧缺药管理措施
日期:2008-6-9 18:06:50    来源:医药电子商务网

  此次抗震救灾中,承担了国家两级医药储备职能的商业公司,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纷纷紧急调拨急需医疗物资。图为我国东部地区某大型医药物流中心仓库。

  汶川地震救灾工作仍在紧张进行之中。

  截至目前,灾区依然急需的药品包括血液制品、皮肤类用药、消毒消炎药、感冒药、骨伤药和肠道疾病类药等,医疗器械则包括B超机、X光机、假肢夹板材料以及纱布脱脂棉等。 

  承担着国家两级医药储备职能的商业公司在接到相关部门下达的药械调用通知后,尽最大努力紧急调集上述急需品种。由于此次震灾伤员人数众多,所需的品种和数量远远超过了医药储备的计划范围。

  而对大部分生产企业来说,他们在四川原本就有订单,地震灾害发生后,分散在各地、承担储备职能的企业纷纷行动起来,大量生产和调集国家储备目录内和目录外品种。

  灾害当前,是先满足灾区成倍增长的订单需求,还是先满足国家医药储备的调拨需求呢?

  医务工作者:

  建议调整储备目录

  就上述问题,《医药经济报》记者首先采访了参加一线救援的医务工作者,他们建议:“国家医药储备目录需要进行调整,如增加创伤类的急救药械,这些都是震灾中数以万计骨伤患者的必需品。”

  原以为要去建“野战医院”的广东医疗队医生孔畅告诉记者,医疗队在5月14日晚最早到达汶川映秀镇。当时,由于道路不通,医疗队携带的大量医疗物资被阻隔在外,平时做惯了手术的医生由于缺少必要的医疗物资(尤其是药械)的帮助,一时做起了伤员的初步护理员和运输员。首批返粤的医生们纷纷表示,如果医疗物资能够及时跟上,会有更多靠近震中地区的伤员能在第一时间内得到合适的救治。

  作为卫生部火线召集的北京医疗队队长,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副院长刘晓光告诉记者:“目前的储备中,抢救类药械还不多。”

  据了解,在1999年出台的《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框架下,国家医药储备由中央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医药储备组成。通常情况下,在发生一般性灾情和疫情时,由地方储备负责供应。中央医药储备则主要负责重大及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所需的医药用品储备,侧重于特种药品、专项药品及医疗器械,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直接对国务院负责。

  本报记者获悉,上一轮启用国家两级医药储备是在2003年“非典”时期,当时,储备目录内的抗感染药很少,“非典”之后,发改委随即联合卫生部等相关部门将一批抗感染药物纳入其中。

  商业公司:

  呼吁出台紧缺品种管理措施

  此次抗震救灾中,承担了国家两级医药储备职能的商业公司,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纷纷紧急调拨了一批又一批急需医疗物资。由于涉及国家机密,抗震救灾调用的医药储备的具体品种和数量未公布。

  对于承担储备职能的商业公司而言,储备目录内的品种和数量按要求必须占到总库存量的相当比例。那么,灾区急需但又不在储备目录内的品种如何保证供应呢?

  “作为一家品规齐全的商业公司,虽然储备目录外的品种我们的库存量不多,但可向厂家紧急调集。这次的主要问题不是品种,是数量,储备只能解决一部分问题。此外,运输也是一个问题。”重庆医药业务运行部部长何文如是说。

  上海医药股份配置总部总经理郭俊煜则表示,“对于储备目录外但灾区急需的品种,希望相关部门能采取临时紧急采购的做法。我们尽了最大努力,第一时间将几乎所有的急需品种调集完毕。”他指出,重大灾害发生的几率很小,承担医药储备职能的企业平时做好品种管理、信息管理和供应商关系的维护很关键。对于目录内品种,要求在需要的时候第一时间拿得出、量可见;而目录外品种,基本上是灾害地区急需的常规品种,一般都能较快调集到位。

  不过,一些医药储备企业提出,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的调集有一定困难。如人血白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等,这些品种目前都不在目录内,而市场本身也一直处于紧缺状态,如果突发特大灾害,缺口部分不得不借助其他方式解决。“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对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定配套政策,既能保证其安全性,又能保证突发事件时供应得上。”郭俊煜建议。

  业界人士:

  盼望制定救灾应急机制

  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师小敏告诉本报记者,一般来说,救灾的前两周内,急救类药械消耗得非常快,病床也远远不够,他们会通过各种渠道求助,能要到多少是多少,能解决一部分是一部分。

  而生产企业为了满足灾区的采购需求和医药储备的供应需求,就会推掉国内外不那么紧急的订单,日以继夜地加大生产。“正常的销售暂时停滞,尽企业应尽的救灾责任。”成都市新津事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董国应谈道。

  据悉,此次地震灾区的药械来源主要有三部分:一是医药储备,二是企业捐赠,三是临时紧急采购。来源于紧急采购的部分很多。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宋民宪对《医药经济报》记者表示,“应当建立一个应急机制,不仅仅是医药储备,因为每次的灾害都可能不一样,伤害有多大、所需的品种和数量多少,事先很难预计。”由于连续多日的忙碌,他的嗓音已变得非常嘶哑。

  他认为,“建立救灾医药应急机制”是比较科学的解决方式。建议相关部门修改《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将医药储备纳入此一机制,同时确立在储备不够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可实行国家征用企业的资源和产品,事后做补偿的方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国家可对公民和企业的财产实行征用并给予补偿。”

  按照这一设想,一旦发生重大灾害,在此应急机制之下,急需的药械将不受储备目录内品种和数量的限制。采访中,各方均持较赞同的观点。

  1997年,原国家经贸委发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实施,对加强国家医药储备管理,确保国家在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1998年的抗洪救灾中,《暂行办法》有力保障了灾区急需药品的供应。

  1999年7月,《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05年10月,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在京召开国家医药储备工作座谈会,主要讨论修改《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和《中央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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