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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过敏性反应 患者向医药公司索赔175万
日期:2008-3-11 18:56:35    来源:医药电子商务网

    甘肃老百姓医药有限公司违规出售青霉素V钾片,竟引出175万元的“天价”索赔案。3月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老百姓医药公司赔偿患者王振丰住院费、误工费6.25万元的70%共计4.38万元,剩余30%由王振丰自行负担。

    兰州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王振丰2006年4月28日因嗓子痛在兰州市红星巷的老百姓医药公司自购青霉素V钾片。当天下午服用两片后约1小时左右,他感觉到全身不适,嗓子更加疼痛,浑身青紫,呼吸困难、抽搐、不能行走,遂爬出室外求助,后被120送往甘肃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但仍然出现休克,心跳、呼吸停止数分钟,持续昏迷10余天,后虽经抢救挽留住了生命,但遗留有缺血缺氧性脑病,智商低、反应迟钝、四肢运动功能严重受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随时需要有人陪护等后果。事发后,王振丰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药监局)举报,经药监局现场检查,老百姓医药公司在2006年4月28日给王振丰销售上述药品时,未作处方药登记。受王振丰家人的委托,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对于王振丰本次过敏性反应与口服青霉素V钾片有无因果关系及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王振丰此次过敏性反应与口服青霉素V钾片有关,王振丰现遗留的缺血缺氧性脑病致重度运动障碍构成一级伤残。

    “青霉素V钾属抗生素类药物,容易发生过敏性反应,按照抗生素类药物使用原则,青霉素无论使用何种给药途径(包括口服、静脉注射、肌肉注射)都必须进行皮试,而作为大型的售药企业,无论其售药人员是否为医学专业人员,在没有任何医师处方的情况下,向患者推荐使用处方药,完全置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最终使其变成一级伤残。”王振丰认为。王振丰遂将老百姓医药公司起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老百姓医药公司赔偿王振丰医疗费、后续康复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75.73万元。

    重新鉴定发生分歧

    在该案件审查期间,老百姓医药公司提出对该案件重新作鉴定,王振丰和其家人不同意。他们认为,老百姓医药公司虽然提出重新鉴定,但是一直没有拿出需要重新鉴定的依据以及证据。后经法院委托,甘肃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简称“法医学会”)作出鉴定认定,由于王振丰拒绝作活体检查,故对其的伤残等级仍无法评定。但根据现有病历等材料,符合青霉素过敏致“过敏性休克”的诊断,三家医院的诊断正确,之后对症进行治疗,病情逐渐好转,根据三家医院的病历资料分析一级伤残尚不能构成。由于伤残无法确定,护理等级亦无法确定。但鉴定结论认为,王振丰的损害与服用青霉素V钾片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老百姓医药公司作为医药经销单位,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向王振丰销售青霉素V钾片,亦未进行用药的交代与指导,故其对王振丰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而王振丰及其家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购买及服用作为处方药的抗生素类药物也应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其在未有医师处方的情况下,购买和服用抗生素类药物,其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老百姓医药公司民事责任。2008年3月4日,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老百姓医药公司赔偿王振丰住院费、误工费6.25万元的70%共计4.38万元,剩余30%由王振丰自行负担。

    患者家人提起上诉

    法院一审宣判后,王振丰家人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他们认为,卫生部关于处方药销售、调剂和使用的相关法规,是对于医药销售部门的要求,患者在购买药品时,没有专业知识分清什么是处方药,什么不是处方药。要求一名普通患者承担“注意义务”,是对患者的一种苛求,老百姓医药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认为法院判案依据的“法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存在瑕疵,应当将原法医学鉴定书作为唯一合法有效的证据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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