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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日期:2007-1-8 14:33:20    来源:

  配送服务证明文件应能够证明中标/成交企业的配送服务能力。注册用户企业以电子授权方式建立配送服务体系,并以电子签名方式与配送服务企业建立委托代理合同;非注册用户企业以纸质合同方式建立配送服务体系,并向电子平台提交所有配送服务代理合同和配送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和其它相关文件。配送服务证明文件须在中标/成交药品合同有效期内具有法律效力。
  资质证明文件、产品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应能够证明其有资格投标报价,并具有中标/成交后履行合同的能力。提交并维护上述证明文件是电子平台注册用户企业的日常工作,在编制投标报价文件时无须准备上述证明文件。非注册用户企业须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准备资质证明文件、产品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经查对电子平台建立的标准认证数据库,非注册用户企业认为被纳入数据库的本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产品证明文件和业绩证明文件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瑕疵的,可以不提交上述证明文件。
  第五十五条 接收投标/报价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时间。电子平台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拒绝在规定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报价文件。
  
第五十六条 投标/报价人在递交投标报价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报价文件。但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投标/报价人发出的书面通知。
  针对公开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在投标截止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从投标报价截止时间至投标报价有效期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违反本款要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均属于违约行为。
  针对网上竞价采购目录的药品,在每轮公开报价截止前,报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报价;在每轮公开报价截止后,报价人不得对其在本轮报价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从最终一轮公开报价截止时间至报价有效期期满之前,报价人不得修改或撤回其报价。违反本款要求,修改或撤回其报价属于违约行为。
  第五十七条 要约到达时间与承诺的生效时间:
   
电子平台采用网上成交撮合方式,医药企业发出的投标、竞价价格进入电子商务平台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医疗机构确定中标产品、竞价成交产品,医药企业对采购文件的响应进入电子商务平台的时间,视为承诺生效时间。
  医药企业、医疗机构有义务及时响应对方的报价和还价,或做出相应交易信息反馈。确认后的条款对交易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进行改动。当交易双方中承诺方的电子信息通过交易系统发送至对方计算机系统,该交易即视为生效。
  第五十八条 要约邀请和要约的有效期:
  电子平台发出的投标、竞价价格、生产(经营)企业对采购公告的响应的承诺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20日内有效,电子平台不得撤回或撤销。
  自开标或竞价截止日起,投标/报价人的要约在90日内有效。投标/报价人在此期间撤销其报价,电子平台有权将其纳入医药企业不良记录登记公布系统。
  第五十九条 投标/报价一般规则:
   
实行赊购赊销和银行信用结算的,投标/报价中的报价金额是指送至医疗机构指定地点的含税价格(不含价格折扣);实行现款现货的,投标/报价中的报价金额是指不含配送服务佣金和价格折扣的含税价格。
  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 /最小包装单位。最小包装单位,是指具有独立包装的最小报价单位。口服制剂(包括口服液和口服溶液)按盒、瓶或袋等报价;注射剂(包括粉针剂和大小容量注射液)按支、瓶或袋报价;外用制剂中的贴剂、贴膜、贴片等按盒报价;栓剂按盒报价;外用制剂中的乳胶剂、凝胶剂、滴眼剂、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眼膏剂、喷雾剂、气雾剂等按支报价。交易标的物质量及包装物按国家标准或约定样品执行。
  对政府指导价药品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医疗机构设定基准购入价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基准购入价。所有投标/报价均应符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比价关系。
   
第六十条 电子平台根据政府行政部门的规定和医疗机构的授权设置标底(或底价)。
  标底(或底价)是指医疗机构对招标(或竞价)采购目录内药品可以接受的最高购入价。医疗机构可以选择固定价格作为标底(或底价),也可采取浮动价格作为标底(或底价)。
  标底(或底价)设置应在投标报价开始后进行,报价截止时完成。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标底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投标报价高于标底的原则上应予淘汰,不得进行价格谈判。采用网上竞价采购方式的,对高于底价的可以直接淘汰,也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进行价格谈判,将通过价格谈判符合底价要求的药品纳入成交候选品种目录。

第六十一条 集中招标的开标:

开标应当在采购文件确定的网上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电子平台可以组织投标人进行网上远程开标,也可以召开开标大会,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进行公开开标。网上远程开标由电子平台主持,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结果予以公证。开标大会由招标人或电子平台主持,投标人进行现场或远程解密,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结果予以公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则重新招标或转入议价程序。

开标结束后,电子平台网站须对所有招标人和投标人公示公开开标结果。投标人是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药品批发企业的,电子平台须对药品生产企业公示公开开标结果。
   
第六十二条 网上竞价的报价:

接受邀请的医药企业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的报价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平台,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报价规则和方法进行网上竞争性报价。网上竞价的公示范围和方式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采购文件规定报价分若干个时段进行的,报价人必须在每个报价时段截止前对报价进行维护;采购文件规定报价不分时段进行的,报价人可在报价截止前随时对报价进行维护;采购文件规定报价全面公开的,报价人可以浏览所有报价信息;采购文件规定报价限制性公开的,报价人只能浏览与其报价相关的报价信息。

第六十三条 价格折扣是医药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据合同条件对医疗机构施行的结算价格优惠,包括现金折扣、批量折扣、配送规模折扣和新产品折扣等。其中现金折扣是指医疗机构提前结算价款或采用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工具结算价款时医药企业给予的结算价格优惠;批量折扣是指医药企业依据不同采购规模的医疗机构的采购批量给予的结算价格优惠;配送规模折扣是指配送服务企业依据采购规模不同的配送批量给予的结算价格优惠。

所有价格折扣买卖各方必须明示入账,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价格折扣是投标报价表的组成部分,必须对所有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公开并纳入合同条款。公开招标采购的投标人提交的价格折扣在开标后不得进行补充或修改,招标人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针对价格折扣再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给予价格折扣是医药企业的商业行为,是否给予价格折扣以及折扣比率、折扣方式,由医药企业自主决定。

  医疗机构应当将价格折扣作为价格合理性评审和成交品种确认的重要条件,可以拒绝不给予价格折扣或者价格折扣不合理的医药企业的投标报价,但不得要求医药企业必须给予价格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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