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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采购/招标文件由电子平台或其他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医疗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审定。医疗机构制定了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采购/招标文件不得超出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范围。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招标文件应继续采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 采购/招标公告,包括集中招标公告和/或集中竞价公告,是医疗机构向医药企业发出的要约邀请。电子平台利用其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将采购公告发送给所有注册用户企业和医疗机构。政府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求在报纸、广播、电视或其它网络媒体发布采购公告的,电子平台按其要求进行采购公告发布。 采购公告应当载明采购方的名称和地址、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采购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五十条 电子平台或医疗机构委托的其它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潜在报价/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条件由采购/招标文件规定。电子平台的注册用户和通过资格预审的非注册用户企业为合格投标/报价人。 电子平台免费向注册用户提供电子采购/招标文件,同时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通过资格预审的非注册用户企业发售采购/招标文件。医疗机构委托了其它招标代理机构的,采购/招标文件可由其它招标代理机构发售,也可由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电子平台代为发售。 第五十一条 基准购入价,是集中成交撮合的最高限价,也是医疗机构评价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参照标准。电子平台或医疗机构委托的其它招标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基准购入价采集和加工。基准购入价的来源包括上年度医疗机构的实际购入价、可比较地区上年度医疗机构实际购入价和潜在投标/报价人提交的上年度实际成交价。同种药品或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通用名药品的基准购入价应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 需要潜在投标/报价人提交上年度实际成交价的,潜在投标/报价人应当提交上年度最低、最高和平均成交价,并具体说明最低、最高成交价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要时,电子平台将对潜在投标/报价人提交的数据及来源进行调查,以证明其真实性。 第五十二条 基准购入价(草案)编制完成并经医疗机构审定后,电子平台将于潜在投标/报价人开始投标报价前,向所有潜在投标/报价人公布相关标的物的基准购入价,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电子平台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受理潜在投标/报价人对采购文件或基准购入价提出的澄清要求,并配合政府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或其它招标代理机构对澄清要求进行书面答复。对澄清要求的书面答复将在电子平台网站公布,并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必要时,电子平台将配合政府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或其它招标代理机构召开视频会议,公开答复潜在投标/报价人的澄清要求。公开答复的内容也将在电子平台网站公布,并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四条 投标/报价文件是投标/报价人希望与医疗机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包括投标/报价函、投标/报价表、物流配送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产品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和采购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适用于非限制性采购方式。 投标/报价函应当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并对成为中标/成交企业后的药品质量保障、配送服务、价格折扣、中介服务费和其它相关事项做出承诺。 投标/报价表基于电子平台建立的标准产品数据库自动生成,包括对标的物的报价和现金折扣、批量折扣(包括药品批量和配送批量)及其它价格折扣等。标准产品数据库未纳入的药品,投标/报价人应提交资质证明文件并提请电子平台添加标准产品数据后再行生成投标报价表。对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应一次性完成投标报价表的编制;对公开竞价项目,报价人完成首次报价后应在报价截止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报价规则对首次报价进行动态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