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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日期:2007-1-8 14:33:20 来源:
分散采购目录的编制办法与集中采购目录相同。 第三十八条 药品采购的合同条件:药品采购的合同条件由医疗机构制定。其中与集中采购目录配套使用的合同条件由医疗机构以采购联合体为单位、以政府行政部门公布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通用合同条款为依据制定;与分散采购目录配套使用的合同条件以医疗机构为单位、以电子平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编制的格式化合同为参考条件制定。对直接影响医药企业投标报价的结算方式、结算账期、补货周期、药品有效期、退货换货等合同条件,医疗机构在制定合同条件时不能缺漏。 合同条件一经在电子平台发布,即对医疗机构产生约束力。在成交撮合过程中,医疗机构修改或撤回合同条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订立后,未经与医药企业协商一致,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合同条件。 第三十九条 对采购目录的审核:电子平台负责对医疗机构采购目录的审核,包括对采购目录的格式审核、内容审核等。 对不符合互联网药品交易标准数据格式的采购目录,电子平台应进行标准化处理,医疗机构应使用经过标准化处理的采购目录进行互联网药品采购活动。 对采购目录中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数据库公布的认证数据不相符合的内容,电子平台应依据上述数据库提出修改或调整建议,医疗机构应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 对医疗机构纳入采购目录、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数据库未公布的药品或其它认证内容,电子平台和医疗机构应要求相关医药企业提交资质证明文件或产品证明文件。相关医药企业不能提交上述合格证明文件的药品,不得将其纳入采购目录。
第四十条 采购目录的发布: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目录编制完成,并通过电子平台的形式审查后,应提请医疗机构审定。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购目录的审定,保证采购目录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药品采购需求。采用电子目录的,医疗机构应对审定的目录进行电子签名;采用纸质目录的,医疗机构应将审定的目录打印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电子平台将医疗机构审定并签发的采购目录分别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发布,其中集中采购目录将成为网上集中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分散采购目录将由电子平台会同相关市场中介组织进行市场化集中采购的采购需求。 所有采购目录必须配套相关合同条件。没有配套合同条件的采购目录,不得在电子平台发布。 采购联合体和医疗机构在电子平台发布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目录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发布方承担。电子平台承担对采购目录进行形式审查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销售目录的编制:医药企业的销售目录分别以药品生产企业、一级药品代理经销企业为单位编制。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直接交易的,销售目录以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配送企业为单位编制。 适用于非市场主导药品集中采购的销售目录,医药企业应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出最高限价和参考成交价,其中参考成交价可依据当地集中采购合同条件,在投标报价时予以调整但不得高于已经报出的参考成交价。适用于市场主导药品集中采购的销售目录,医药企业应依据合同条件和采购需求在不同交易场报出最终成交价,包括合同成交价、价格折扣和配送服务佣金等。在合同有效期之内,该最终报价不得改变,并将适用于所有接受此合同条件的所有采购合同订立方。 适用于药品分散采购的销售目录,医药企业应分采购联合体报出合同成交价和价格折扣。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合同成交价和价格折扣不得调整。医疗机构通过电子平台承诺货到付款或银行信用结算的,销售目录中的合同成交价和价格折扣应参照医药企业的报价,但可合理增加配送服务、中介服务和银行中间业务服务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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