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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会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法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 2、承诺遵守本规则及交易中心其他相关规定; 3. 交易中心认为必须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独立企业法人经申请并提交交易中心要求的材料后,获得交易中心批准,并按期缴纳会员费,即可获得交易中心会员资格。会员费是指会员为了保证其有资格参与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模式,所缴纳的资格认定、会员信息管理及维护的费用。会员费一旦交付,因主动退出或违反本规则规定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的权利 1. 在交易中心内进行交易; 2. 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服务; 3. 浏览交易中心提供的即时交易行情; 4. 参与交易中心组织的研讨活动及培训会等相关活动; 5. 其它本规则规定的应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会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1. 根据交易中心预先公告的会员费标准,按时缴纳会员费; 2. 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和有关规定; 3. 保护好自己的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并对因其用户名和密码在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行为承担法律与经济责任; 4. 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5. 在交易中心发生的业务,接受交易中心的; 6. 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交交易中心备案; 7. 其他本规则规定的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规则和交易中心其它相关制度,或具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暂停部分服务,对严重违规者取消其会员资格。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会员有权建议修订交易中心各项操作规程,以确保交易中心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下的正常健康运营。
第四章 药品交易
第一节 编制互联网药品交易目录
第三十六条 采购联合体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编制:非市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以政府行政部门规定的采购联合体为组织单位编制,包括采购联合体上年度采购目录和采购联合体本年度采购目录。采用公开招标等非限制性采购方式的,目录编制以通用名为单位;采用竞价等限制性采购方式的,目录编制以商品名为单位。 电子平台将各医疗机构上年度采购目录汇总,按通用名和商品名进行降序排列,分别生成采购联合体上年度采购目录;将各医疗机构本年度计划采购目录汇总,按通用名或商品名进行降序排列,分别生成采购联合体本年度计划采购目录。 除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编制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时应将占采购联合体药品采购金额80%的通用名药品纳入公开招标等非限制性采购目录,将其余药品纳入网上竞价等非限制性采购目录或分散采购目录。 市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以接受同一合同条件和项目管理规则的医疗机构和政府采购机构为单位编制。编制办法与非市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相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分散采购目录的编制:医疗机构分散采购目录以医疗机构为单位编制。当地政府行政部门规定所有药品全部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分散采购目录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疫苗、中药饮片和自制药品(仅限院内使用)等;当地政府行政部门规定将占采购支出80%的药品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分散采购目录包括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所有其它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