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医药企业,是在电子平台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的统称。 第十七条 一级药品代理经销企业,是指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代理经销协议,在协议规定区域从事药品经销活动的药品批发企业。与药品生产企业存在购销、代销关系但未签订代理经销协议的药品批发企业,可视为一级药品代理经销企业。 第十八条 开户医药企业,是指在医疗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药品配送企业。 第十九条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辅助机构,是指为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相关服务,经电子平台认定并推荐或提供给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的安全认证、网上支付、支付清算、招标代理等市场中介组织。 第二十条 撮合,是指电子平台参照药品传统交易原理,由电子平台的计算机交易系统根据交易规则对交易双方的交易指令进行配对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招标,是指电子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范性文件,基于电子商务平台在特定时间内实现发标、投标、开标、定标过程的交易行为。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特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竞价,是指电子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于电子商务平台在特定时间内实现发盘、还盘、定价过程的竞争性比价采购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第二十四条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结算准备金,根据《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结算准备金是指注册用户为了交易结算在电子平台预先准备的专用结算资金,是未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电子平台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交易保证金,根据《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交易保证金是指在电子平台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同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当买方或者卖方发出购买或者销售要约邀请,电子平台按要约邀请价值的一定比率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卖方交易保证金可以是卖方在结算银行账户上的部分资金,也可以是卖方在交割仓库存放商品的仓单作为保证。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标与竞价采购的不同术语名称
鉴于在互联网药品集中撮合过程中,招标采购与竞价采购适用法律不同,为防止混淆使用,将法律行为、性质相同或相近术语的不同名称,列表对照如下:
|
术语名称描述 |
招标采购使用名称 |
竞价采购使用名称 |
|
集中采购的买方 |
招标人 |
采购人 |
|
集中采购的卖方 |
投标人 |
报价人 |
|
集中采购的公告 |
招标公告 |
竞价公告 |
|
集中采购中的报价行为 |
投标 |
报价 |
|
买方拟接收价格 |
标底 |
底价 |
|
对卖方的综合评审 |
评标 |
评审 |
|
对卖方综合评审的主体 |
评标委员会 |
评审委员会 |
|
拟报买方的撮合结果 |
中标候选 |
成交候选 |
|
集中撮合成功的发布 |
中标通知书 |
成交通知书 |
|
集中撮合成功的结果 |
中标 |
成交 |
第三章 会 员
第二十八条 会员是指具有良好资信,并经交易中心书面审查、批准后获得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资格的企业法人。交易中心根据会员提交的书面材料,对会员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查。会员应自行保证提交材料的合法性、准确性及全面性。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会员按照参与交易类别分为买方会员和卖方会员两种。买方会员是指合法的医疗机构(含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卖方会员用户是指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配送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