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药房托管电子平台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药品交易 第一节 目录编制 第二节 集中成交撮合 第三节 分散成交撮合 第四节 合同订立 第五节 订单处理 第五章 信息服务 第六章 药品价款结算 第七章 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药房托管电子平台网上交易行为,进一步降低药品交易成本,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维护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交易,在南京市药房托管电子平台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和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辅助服务机构以及政府行政部门和其他行业组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南京市药房托管电子平台依照本规则组织、监督网上交易活动,并提供结算、交割、信息、培训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监督交易
第五条 南京市药房托管电子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交易主体参与交易活动,交易当事人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进行诚信交易。 第六条 该平台电子平台有义务为用户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或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的隐私安全或其他重大利益之外,未经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合法授权,该平台电子平台不得对外公开或披露用户交易数据。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七条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 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第八条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它物品,包括所需的软件。在本规则中涉及药品的规定除作特别保留外,应适用于医疗器械。 第九条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 第十条 互联网药品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是指提供一个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中立、开放、综合的,使药品买卖双方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而有竞争性的新型贸易环境中,实现实时贸易往来的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服务的法人单位。 第十一条 南京市药房托管电子平台会员用户(以下简称会员用户),是指自愿向南京市药房托管电子平台提出申请,经南京市药房托管电子平台审核同意并签署法律文件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互联网药品交易主体。南京市药房托管电子平台的会员用户分为买方和卖方会员用户。买方会员是指合法的医疗机构(含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卖方会员用户是指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配送企业。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服务性机构。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第十五条 配送企业,是指由药品生产企业指定,为医疗机构提供物流配送和相关服务的药品批发企业或第三方医药物流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