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括法律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变更;国际互联网络、中国电信、地方电信发生技术故障以及黑客入侵等不可预见的事件。在交易过程中,出现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形,或计算机系统故障或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电子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互联网药品交易当事人均视其为不可抗力事件。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电子交易中心有权宣布互联网药品交易进入异常状况,并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四十二条 对因下列情况而引发的对会员用户或第三方造成的直接、间接的关联损失,电子交易中心均不负任何责任:
(一)会员用户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时出现的错误、遗漏、中断、差错、缺陷、延误、误传、第三方窃听所造成的损失;
(二)电子交易中心根据本章程和会员用户协议中止会员用户资格。
第四十三条 互联网药品交易的买方或卖方应如实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互联网药品交易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由电子交易中心协调解决。
因互联网药品交易发生纠纷,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时,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寻求救济。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根据本章程制定的有关会员管理的文件均属于本章程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四十五条 电子交易中心修改本章程,须至少提前30日在电子交易中心网站以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会员用户。会员用户提出异议的,电子交易中心应对章程进行修改或与其进一步协商,会员用户未提出书面异议并继续接受电子交易中心服务的,视为其接受新的章程。会员用户不同意相关修改,可书面提出停止使用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的服务,并办理注销会员用户资格手续。
会员用户因上述原因自行注销会员用户资格,并要求全部或部分退还会员用户费的,电子交易中心应依据其使用电子商务平台和相关服务的情况,酌情退还未履行服务部分的会员用户费。
第四十六条 电子交易中心发给会员用户的所有通告(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程、交易业务规则的修改和其它重要事项)都可以在电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电子邮件或常规信件送达。除非另有规定,任何通告应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会员用户申请时向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或交易中心提供的会员用户专用电子邮件地址。在电子邮件发出24小时后,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
电子交易中心也可通过邮资预付挂号邮件并要求回执的方式,将通知发到会员用户申请时登记的经营场所。在此情况下,在付邮当日3天后通知被视为已送达。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南京市药房托管电子平台;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6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