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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严重违法记录,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交易业务规则,同意将本章程、交易业务规则作为会员用户协议的组成部分,在享有电子交易中心提供服务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具有履行互联网药品交易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能力,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接受电子交易中心所推荐、提供的数据标准、技术标准和互联网药品交易辅助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买方会员用户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证书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严重违法记录,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交易业务规则,同意将本章程、交易业务规则作为会员用户协议的组成部分,在享有电子交易中心提供服务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具有履行电子交易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能力,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接受电子交易中心所推荐、提供的数据标准、技术标准和互联网药品交易辅助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申请卖方会员用户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严重违法记录,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交易业务规则,同意将本章程、交易业务规则作为会员用户协议的组成部分,在享有电子交易中心提供服务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具有履行电子交易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能力,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接受电子交易中心所推荐、提供的数据标准、技术标准和互联网药品交易辅助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五)依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及会员用户协议,按时缴纳会员用户费、交易服务费或招标代理服务费;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卖方会员用户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证书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严重违法记录,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交易业务规则,同意将本章程、交易业务规则作为会员用户协议的组成部分,在享有电子交易中心提供服务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具有履行电子交易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能力,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接受电子交易中心所推荐、提供的数据标准、技术标准和互联网药品交易辅助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五)依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及会员用户协议,按时缴纳会员用户费、交易服务费或招标代理服务费;
(六)药品批发企业在产品申请过程中与药品生产企业发生申请冲突的,以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信息为准;
(七)药品批发企业注册的产品,其生产企业必须已经申请为甲方的卖方员用户,药品批发企业可以出具对该产品有独营权的证明文件的除外;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会员用户基本权利,是指各种类别的买方和卖方会员用户均享有的权利,包括:
(一)按照会员用户协议约定的服务项目、标准,享有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交易服务和其它相关服务;
(二)对本章程和交易业务规则提出修改意见;
(三)以优惠的价格优先参与电子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学术研讨,进行广告发布和有利于会员用户市场开发、业务开展的其它活动;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2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