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药房托管电子平台会员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章 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会员的变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与业务代表
第八章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市药房托管电子平台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交易中心的业务活动,进一步降低药品交易成本,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维护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南京市药房托管电子平台交易规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会员必须具有良好资信,并经电子平台书面审查、批准后获得在南京市药房托管电子平台进行交易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电子交易中心实行会员用户制管理。实行会员用户制管理的目的是明确互联网药品交易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实现会员用户药品交易信息的数字化和标准化,确保互联网药品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在特定用户之间建立规范有序的互联网药品交易秩序。
第四条 交易业务规则是电子交易中心制定的互联网药品交易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互联网药品交易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数字证书管理办法、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等。
通过电子交易中心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当事人须承认并遵守交易业务规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会员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六条 电子交易中心,是指南京市药房托管电子平台及其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会电用户,是指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含零售药店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同)和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配送企业。
第八条 互联网药品交易的标的物,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药品、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及其它医疗用品和健康相关产品。
没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的药品、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及其它医疗用品和健康相关产品,不得在电子交易中心交易。
第九条 交易业务规则,是电子交易中心制定的互联网药品交易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互联网药品交易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数字证书管理办法、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等
第十条 当事人,是指电子交易中心、会员用户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辅助机构。
第十一条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辅助机构,是指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相关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结算银行、网上支付清算机构、信用评估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等。
第三章 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会员用户申请表, 提交资质证明文件、产品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和电子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
(二)电子交易中心对上述证明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三)签订《南京市药房托管电子平台会员用户协议》;
(四)电子交易中心为会员用户建立档案,对会员用户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信息员和交易员进行身份确认,设置会员用户、信息员和交易员的用户名、密码,并进行培训;
(五)颁发《南京市药房托管电子平台会员用户证书》,申请人正式取得会员用户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应保证所提供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批并将结果予以通知;符合会员条件的申请单位即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申请买方会员用户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在校验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